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和《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規程》,結合貴州民建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省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二、根據《會章》有關規定,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民建中央和民建貴州省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學習貫徹中共貴州省委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三)討論并決定民建貴州省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查民建貴州省各市(州)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民建省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民建省委員會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民建省委員會秘書長和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六)決定民建貴州省各市(州)級組織領導班子組成人員的任免建議人選;
(七)決定民建省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主任、副主任任免人選;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三、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四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日程的草案,由民建省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民建省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員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員主持。
四、民建貴州省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民建省委員會各工作部門和各專門委員會、民建各州(市)委員會,可以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和事項,由民建省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五、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準備工作由民建省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負責。根據民建省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民建省委員會辦公室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舉行之前7天,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必要時附會議有關文件的征求意見稿),通知與會人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通知。
六、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必須事先向民建省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并獲批準;在會議上和會議紀要上公布請假人員名單。
七、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事項,應充分發揚民主,集體協商討論通過。凡屬重大問題應在協商討論基礎上進行表決,須經過半數的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凡屬干部人事或人選問題,須經過三分之二的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八、不擔任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民建市(州)組織主任委員、民建省委員會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民建省委主任委員可根據會議議題,決定其他列席人員。
九、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民建省委員會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形成紀要;紀要由民建省委員會秘書長審核和駐會副主任委員審定后,送主任委員簽發或主任委員委托駐會副主任委員簽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單位及人員,并規范存檔。
十、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正式通過的文件,需要發給民建省委員會各工作部門、民建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或報送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按辦文程序,由民建省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或主任委員委托駐會副主任委員簽發。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出(列)席人員應按會議決定和職責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并適時報告;由民建省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委員負責檢查會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主任委員報告。
十一、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討論和研究的內容,出(列)席人員應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需要傳達的,以會議印發的文件、紀要等為準。
十二、本規程經民建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施行。